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9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3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1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01號、96年度偵字第8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所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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