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明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榮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繳納裁判費,嗣經上訴人陳報減縮訴之聲明,玆依其減縮後之聲明,重新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6,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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