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49號原告 黃石文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 律師被告 傅照盛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黃司熒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峻偉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