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 籃清泉 即邑達企業行被上訴人 李慧怡 即怡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勇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2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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