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惠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萬聖莉
李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就本院判決主文第一、二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計算式:50000+50000=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本院判決主文第三項刊登道歉啟事,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計算式:3000×1.5=4500),以上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6,000元(計算式:1500+4500=6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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