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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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474號
原   告  黃祖德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叁拾肆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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