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28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賴冠文
複代理人  邱世宏
被   告  廖得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慧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
月20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3,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併請
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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