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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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55號聲請人 諾永睿 法定代理人 諾妮 代理人 王道元 律師相對人 林官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100年度親字第10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10
0年度親字第100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財產歸屬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許白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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