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佳筠被告李金生被告王碧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羅智文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佳筠被告李金生被告王碧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羅智文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