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號受罰人即聲請人 蕭羽媗 (即宏元富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因聲請宏元富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羽媗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113條亦準用之。次按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雖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3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二、查受罰人經選任為宏元富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民國99年11月10日就任,嗣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有股東會議紀錄、股東同意書、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附於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72號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依前開說明,自應以本件受罰人就任之日即99年11月10日為清算起算日,並應於100年5月9日清算完結。次查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者則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而受罰人自99年11月10日就任清算人,前曾聲請延展清算完結,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0年度司聲字第845號民事裁定,准自100年5月10日起展期至100年11月9日止完結清算,亦經本院調取前開100年度司聲字第845號卷核閱無誤;則本件受罰人依法應於100年5月9日前完結清算或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應可認定。然受罰人並未於100年5月9日前完結清算,亦未聲請延展清算完結,遲至100年5月17日始聲請展期,有民事陳報清算人就任狀(聲請展期)在卷可憑(見該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堪認受罰人確未於前揭6個月之期限內完結清算或聲請展期,爰審酌受罰人遲至100年5月17日始提出延展清算完結之聲請,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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