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佳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2317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緩字第216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MAC」商標之六色唇蜜盤壹件,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佳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23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9年7月1日確定,100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仿冒商標之6色唇蜜盤1件(詳99年度緩字第2160號卷第8頁,99年保管字第368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本件被告羅佳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4日以99年度偵字第1231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9年7月1日確定,100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12317號緩起訴處分書及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MAC」商標之6色唇蜜盤1件,屬被告羅佳怡所有,供販售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羅佳怡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