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自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自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自字第47號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 王邁揚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王邁揚強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起,有卷附自訴狀可稽,經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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