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靜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伍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一)債務人劉靜怡於民國92年0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1日止累計133,579元正未給付,其中61,789元為本金;71,70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靜怡於民國92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1日止累計67,032元正未給付,其中32,673元為本金;29,049元為利息;5,3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靜怡於民國93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1日止累計308,
565元正未給付,(其中138,583元為本金,169,98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靜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4月11日止累計119,922元正未給付,其中51,445元為消費款;64,87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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