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82號原告 吳永福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 阮氏馨 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最新戶籍謄本(需正本並有記載兩造結婚相關資料)。
二、被告在越南真正之住所或居所。
三、查報被告在越南之戶政資料(如出生證明書、護照)。
四、被告在越南之身分相關資料。
五、若被告行方不明,請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