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76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闕呈晁
被   告  許金旺 (即 李惠華 之繼承人)
       許瀚文 (即李惠華之繼承人)
       許珉慈 (即李惠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惠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柒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惠華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惠華尚積欠原告信用貸款新臺幣(下
同)72,542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之被繼承人李惠華
業於105年4月23日死亡,而被告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其法定
繼承人,被告3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惠華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
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等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借款契約書、繳款明
細、被告戶籍謄本、本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526號公示催告公告
為證。被告許瀚文辯稱:業已辦理限定繼承,被繼承人李惠華生
前欠很多銀行債務等語,被告許珉慈辯稱:不清楚被繼承人李惠
華之債務狀況,利息太多了,確認原告提出之借款契約書及繳款
明細後,應該是有這筆債務等語,被告許金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綜上,被告3人既為被繼承人李惠華之繼承人,依民法第1148
條第2項規定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信用借款契約書、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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