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簡字第1086號
原   告  王素雲
原告與被告 陳亭綺陳力榕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麗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