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3號原告 吳金章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 鄭卯吉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