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1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
送達代收人 吳旻 諳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洪伶 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洪伶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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