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85號債權人 張豐隆 債務人 洪振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整,及自民國83年0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五、本件聲請,除所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利息,其請求未屆提示日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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