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05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臺北市○○區○○路○○號代理人 黃家霖 住彰化縣○○鄉○○路○○號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鴻元 (即松峰工程行00000000)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公示資料所示,松峰工程行為獨資且負責人為 許智隆 ,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併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幾人?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