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冠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洪秀虹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扶養費),
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交通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話費、勞健保費、醫療費、稅賦開支、教育費)。
㈡據聲請狀所載聲請人協商時因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
剩餘金額不足清償協商款項而毀諾。請說明何時毀諾(即自何時起未繳納協商款項)?毀諾前、後之收入?每月薪資?當時每月須支出達25,000元之細項(請分列)?並提出毀諾前後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存摺轉帳明細影本)。
㈢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聲請人102年7、8月份薪資單;另說明是否
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若無,亦請說明之。㈣說明聲請人黃冠淳、配偶 陳誌雄 、受扶養權利人 陳家宜 有無領
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說明說明配偶陳誌雄目前之收入來源?每月薪資?其與聲請人
就陳家宜扶養費之分擔情形?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陳家宜目前是否在學?如是,應提出在學證明(如學生證)。
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之長女 陳宜玫 、長子
陳弘憲 已成年。請說明其目前是否尚須仰賴聲請人扶養?有無收入來源?若有,每月是否支付扶養費予聲請人?數額?若無,是否仍在學?並提出其在學證明、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㈦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機車、汽車「行照」影本。
㈧依聲請人提出之「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所載,聲請人積欠華
南銀行22,927元之債務。請說明該筆債務是否已清償?如是,何時清償?並提出清償證明;如尚未清償,應將該筆債務列入「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