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03號聲請人 阮仲烱 聲請人 阮馨嬅 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昭宏 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