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博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鄭博世所犯屬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列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罪,且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記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