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2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洪珮慈 被告 陳蔡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8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蔡梅於本案繫屬後,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死亡,未及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刑事案件業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
809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前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因無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於訴訟費用部分,因附帶民事訴訟毋須繳交裁判費,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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