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65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郭美慧
被   告  尹維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7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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