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65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郭美慧
被 告 尹維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27日上午
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對被告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