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632號
原   告 東方之星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玉香
訴訟代理人  賴揆
被   告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二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戶籍地
為「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5樓」,但本件起訴狀
繕本之送達處所卻為「桃園縣平鎮市○○路○○○號9樓」,
送達顯非合法,是本院認應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以起訴狀
繕本為附件,一併送達。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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