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82號聲請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相對人 盧光啟 原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湖聲字第21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原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寄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上均影本)為證,查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