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462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倩怡 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之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讓債權,為通知債權讓與情事,因相對人未居住於設籍地,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及無法通知之證明正本,聲請人迄未補正,此有郵政回執在卷可稽,其聲請尚難認為合法,不應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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