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207號
原   告  余忠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義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
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
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彭怡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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