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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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2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八百七十三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度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乙○○分別於民國(下同)⑴86年9月22日及⑵90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⑴2,160,000元及⑵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⑴86年9月22日起至126年9月21日止計40年,⑵90年3月29日起至130年3月28日止計4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⑴86年9月30日及⑵90年5月14日分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第三人⑴乙○○⑵相對人 黃名榕 依上開約定,分別於⑴86年10月6日邀同相對人黃名榕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借款期間自86年10月6日起至106年10月6日,自86年11月6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2.5計算,按期付息,並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⑵90年5月25日邀同第三人乙○○擔任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5月25日起至105年5月25日止計15年,自90年6月25日起以每月為一期,共分180期,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率依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2.5計算,按期付息,並隨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僅繳息⑴至97年4月27日⑵97年4月24日止,其後即未依約繳款,計尚欠借款本金⑴1,276,642元⑵325,39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又第三人乙○○於94年9月16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7年9月5日新院 雲民捷 97拍324字第17516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乙○○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乙○○,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3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關西鎮│東安││168│建││10│38.36│24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3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縣關西鎮│新竹縣關│住家用、│4│4││││││││││9│陽台;平│4│平│全部│共用部│││6│銘傳街32巷7│西鎮東安│鋼筋混凝│5│6││││││││││2│台│.│方││分:東│││0│號│段168地│土造、4│.│.││││││││││.││2│公││ 安段 37│││││號│層│7│6││││││││││4││2│尺││4、375│││││││8│5││││││││││3││;│││建號;││││││││││││││││││││5│││權利範││││││││││││││││││││.│││圍各為││││││││││││││││││││0│││10000││││││││││││││││││││9│││分之32│││││││││││││││││││││││6、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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