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998號聲請人陳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富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本票現實提示日期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提示)。
㈢陳報各紙本票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