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45號上訴人 陳建名 被上訴人 駱建彣
駱集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宏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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