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家訴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定豐 訴訟代理人 余鑑昌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 黃玲華 因100年度家訴更字第1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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