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11號原告丁○○
乙○○甲○○
共同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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