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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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志榮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志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志榮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9日確定,是本院所定應執行之刑,即應考量前述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以及附表編號5、6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亦不得逾拘役120日,衡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附件受刑人馬志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傷害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12/16110/12/21111/03/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424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87、766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8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16號111年度訴字第873號111年度訴字第1430號判決日期111/03/07111/11/29111/12/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516號111年度訴字第873號111年度訴字第143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4/19112/01/04112/02/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7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4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02號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5號裁定合併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受刑人馬志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9,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1/03/03111/01/08111/03/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837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729、29486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729、294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430號112年度訴字第175號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日期111/12/27112/03/28112/03/2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1430號112年度訴字第175號112年度訴字第1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22112/05/10112/05/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0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6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66號編號1至4,經新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985號裁定合併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5、6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7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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