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9日以96年度花簡字第70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判決確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此有判決書、被告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在監紀錄表、具保人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資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