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重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21號抗告人 林雅惠
林金全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間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麗華
法官郭淑珍法官郭銘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