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李逸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6,5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逸龍於民國111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3萬元,約
定自111年6月17日起至118年6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6月13日止累計126,065元未給付,其中121,534元為本金、4,13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逸龍於110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萬元,約定自1
10年3月25日起至117年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6月13日止累計400,457元未給付,其中389,921元為本金、9,83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652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21,534元李逸龍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6計算之利息2389,921元李逸龍自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