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77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麟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72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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