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再字第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重測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再字第28號再審原告 林雅惠
林金全 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再審被告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代表人 鄭彩堂 上列當事人間重測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項)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第2項)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第3項)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重測事件,不服本院101年度判字第983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林玫君法官洪慕芳法官鍾啟煒法官李玉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