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字第1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桃簡字第19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成瀧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9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成瀧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江成瀧係民國81年次之役齡男子,業經列入桃園縣100年第A2112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應於100年5月4日上午7時30分在桃園火車站(遠東百貨前廣場)集合,前往嘉義中坑後備906旅報到入營服役。上開徵集令經江成瀧之伯父 江景峰 於100年4月19日收受後,即將之轉交江成瀧胞姐 江珮玲 ,由江珮玲告以江成瀧應依照徵集時間、地點前往報到入營,詎江成瀧竟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江成瀧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自白。
㈡桃園縣100年第A2112號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桃園縣桃園市未按時報到入營役男訪查紀錄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爰審酌被告無故拒不應徵入營,逃避國民服兵役之義務,危害國防兵役之管理,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