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8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國誌選任辯護人姚宗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4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國誌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國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的八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惟否認不同的給付價金,應不能算一次販賣,然本件有購毒者的供述、搜索扣押筆錄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在重刑加身之下有逃亡之虞,具有羈押之原因,惟考慮被告坦承犯行,又被告可提供相當之擔保足以確保本案日後之審理, 爰命 被告提供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得免予羈押,然因被告覓保無著,而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販賣之次數、金額等,與證人 蔡旺達 、顏廷融於偵查中所述不一,且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聲請上開二證人作證,就上開二證人所涉被告犯罪事實,恐有與證人勾串之虞,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12月10日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葉韋廷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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