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25號原告 林雪姬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複代理人 戴維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郭阿猜林淳馨林彬英劉林惠英林美英林朱玉葉林雪如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27,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5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裁判費3,310元,尚應補繳11,8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君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