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45號原告 徐文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1,650,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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