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86號上訴人 吳棋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海龍 因102年訴字第28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9,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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