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7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向心 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冉丹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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