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隆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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