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健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17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黃健景(下稱上訴人),嗣上訴人於110年1月12日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內容僅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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