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96號原告 方志強 即 方鐘興 之承受訴訟人
方美茹 即方鐘興之承受訴訟人被告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方志強、方美茹為原告方鐘興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方鐘興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過世後,由方志強、方美茹為繼承人,有臺中市中區戶政事務所110年1月5日中市中戶字第1100000018號函檢附方鐘興相關戶籍資料即繼承人方志強、方美茹之戶籍資料,及方鐘興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等件可稽,爰依職權裁定命方志強、方美茹承受訴訟及續行訴訟,並請方志強、方美茹二人向本院呈報可供本院聯繫之連絡電話,以利程序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