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號抗告人 郭秀卿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109年1月17日所為之109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之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首揭規定,抗告人應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
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